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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战败国法律原文核心条款权威解读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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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義香网络舆情监测中心,为您梳理有关二战结束后,针对主要战败国(德国、日本)的部分关键法律文件原文与核心条款。
关于德国
1945年6月5日,美、苏、英、法四国在柏林发表了《关于德国失败的宣言》,宣布同盟国接管德国的一切权力。
《关于德国失败的宣言》(节选)
"德国武装部队在陆上、海上和空中已被彻底击败,并已无条件投降,德国对此战争负有责任,已无法满足胜利国的要求。德国已没有能够维持秩序、管理国家及履行胜利国要求的中央政府和当局。
为此,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联合王国及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以本国政府及联合国名义,宣布承担对德国的最高权力,包括德国政府、最高统帅部及所有州、市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所拥有的一切权力。
上述权力之承担,并非为兼并德国。德国的边界及一切涉及德国的事宜,将由美、苏、英、法四国政府日后决定。"
这份宣言标志着德国作为主权国家暂时消亡,由同盟国分区占领,为后续德国的非军事化、非纳粹化及分裂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于日本
针对日本的关键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波茨坦公告》及其衍生出的《日本国宪法》。
1. 《波茨坦公告》
全称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是战后处置日本的纲领性文件。公告的核心条款明确了日本的战后秩序:
领土范围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将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政治与军事条款
"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投降的法律基础: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承诺:
"余等……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并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2. 《日本国宪法》("和平宪法")
在盟军占领时期,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其中第九条尤为著名,奠定了日本战后"和平国家"的路线。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也在其宪章中加入了针对二战中轴心国的条款,统称为"敌国条款",主要体现于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该条款意指,同盟国为应对二战敌国(德、日等)再次侵略而采取的行动,不受联合国宪章的限制。